2025年11月24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該檔於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並且涉及到輕稀土原礦加工成礦巖型稀土精礦以及離子型稀土原礦加工成混合稀土氧化物後應按哪種產品徵收資源稅的問題。

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定,現就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關於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
(一)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不繳納資源稅。
(二)工程建設專案在批準占地範圍內開採並直接用於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不屬於開發應稅資源,不繳納資源稅。
二、關於適用稅目
(一)納稅人開採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稅目徵收資源稅。
凝析油是指在氣田開發中或油田開發天然氣中因溫度壓力變化凝析出來的液相組分。
(二)納稅人從開採的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原油稅目徵收資源稅;納稅人從開採的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按照天然氣稅目徵收資源稅。
油氣田混合輕烴的界定,參照《油氣田混合輕烴》(SY/T 7831)執行。
(三)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礦物組分對應的稅目徵收資源稅。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的,按照砂石稅目徵收資源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對納稅人開採尾礦免征或減征資源稅的,從其規定。
三、關於徵稅物件
(一)納稅人開採的未經加工處理或經過破碎、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低熱值煤等,按照煤原礦徵收資源稅。納稅人將開採的煤炭通過洗選、幹選、風選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生產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選礦產品徵收資源稅。
(二)納稅人將開採的輕稀土原礦經過洗選等初加工過程產出的礦巖型稀土精礦(包括氟碳鈰礦精礦、獨居石精礦以及混合型稀土精礦等),按照輕稀土選礦產品徵收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開採的離子型稀土原礦通過離子交換原理等工藝生產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過灼燒、氧化等工藝生產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選礦產品徵收資源稅。

稀土礦山圖片
(四)納稅人將開採的鹽湖鹵水、鹽井鹵水通過蒸發結晶法、沉澱法、溶劑萃取法、離子交換法、膜分離法等物理工藝生產的氯化鹽、硫酸鹽、硝酸鹽等,按照鹽類選礦產品徵收資源稅。
四、關於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產品,或將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免征增值稅的非應稅產品,以不包括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確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銷售額中準予扣除的運雜費用和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稅額。
(三)納稅人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銷售,同時又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洗選加工的,應當分別核算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並按規定扣減;無法分別核算的,按照混合銷售扣減。
(四)納稅人僅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僅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產應稅產品混合洗選加工的,可以在購進外購應稅產品的當期,一次性計算扣減;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五、關於關聯交易情形
納稅人向關聯單位銷售的應稅產品價格,明顯低於當期關聯單位向其他非關聯單位銷售的同類應稅產品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銷售額。
納稅人向關聯企業銷售原礦並由關聯企業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其原礦銷售額明顯低於關聯企業對外銷售的選礦產品銷售額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潤後的金額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關聯企業對外銷售的選礦產品銷售額扣除合理成本利潤後的金額,確定納稅人的原礦銷售額。
上述情形中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在規定的價格形成機制下確定的中長期交易價格,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二)關聯單位為保障自身運營成本及利潤,對應稅產品在合理區間內加價銷售的;
(三)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應稅產品價格中包含運雜費用的;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六、關於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並將其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是指納稅人將應稅產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產品並構成最終應稅產品的實體。
七、關於減免稅計算方法
(一)納稅人按照產量占比方法核算確定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稅產品銷售額(銷售數量)=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額(銷售數量)×(當期免稅、減稅專案應稅產品產量÷當期應稅產品總產量)
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額,是指扣除運雜費和扣減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後的銷售額。當期應稅產品總銷售數量,是指扣減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後的銷售數量。
(二)納稅人將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稅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而無銷售額的,按照平均銷售價格法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當期免稅、減稅專案應稅產品自用量×當期納稅人應稅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八、關於減免稅管理
(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同一應稅產品是指納稅人符合任一減免稅條件,且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應稅產品。
(二)納稅人銷售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稅產品,需要留存備查銷售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稅產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等合法有效憑據;納稅人按照產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銷售價格法確定免稅、減稅專案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需要留存備查免稅、減稅應稅產品的產量臺賬等資料。
(三)納稅人申報享受衰竭期礦山優惠政策,還需要留存備查《採礦許可證》影本、《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油氣探明可采儲量標定報告》)等有關材料。衰竭期礦山的判定標準,可由納稅人選擇按照剩餘可開採儲量或者剩餘開採年限確定,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礦山可開採儲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停止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且在礦山再次進入衰竭期時,不得重複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按照剩餘可開採儲量作為衰竭期判定標準的礦山,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累計銷售數量不得超過原設計可開採儲量的百分之二十。礦山剩餘可開採儲量計算公式為:
剩餘可開採儲量=可開採儲量-累計采出量
礦山原設計可開採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餘開採年限為準。按照剩餘開採年限作為衰竭期判定標準的礦山,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累計時長不得超過五年。衰竭期礦山的剩餘開採年限計算公式為:
剩餘開採年限=剩餘可開採儲量÷[最近一次核準或核定的年生產能力×儲量備用係數×(1-礦石貧化率)]
油氣田和水氣礦山關於衰竭期的判定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礦山優惠政策的油氣田,以開採企業下屬的單個油氣田(藏)開發單元為單位確定,其設計可開採儲量按照技術可開採儲量確定。
(四)納稅人申報享受煤炭充填開採優惠政策,還需要留存備查《採礦許可證》影本、煤炭資源充填開採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協力廠商技術評估報告、充填開採臺賬等有關資料。納稅人在充填開採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際計量的稱重數量作為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計算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
煤炭充填開採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採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採技術,主要包括矸石等固體材料充填、膏體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漿充填以及採用充填方式實施的保水開採等。
九、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採取直接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無論應稅產品是否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
(二)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日;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日。
(三)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日。
(四)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日。
(五)委託代銷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日。
十、關於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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